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481)
发布日期:2026-07-28
不动产权利人李佳良(身份证号:2102251962****0172)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8-1A号1层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23080246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2308024670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2026年7月28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