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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481)

发布日期: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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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李佳良(身份证号:2102251962****0172)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长征委新华路二段138-1A号1层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23080246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2308024670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2026年7月28日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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