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6-1300)
发布日期:2026-06-23
根据庄河市人民法院(2025)辽0283执43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庄河市人民法院(2025)辽0283执4316号之四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公园委黄海大街二段322号4单元6层02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2208028806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郭显峰名下。(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202208031812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他项权利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他项产权证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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