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审批手续原件作废声明(2022-950)
发布日期:2022-07-20
不动产权人姜永生保管不善,不慎将庄河市青堆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4月18日审批的翻建房审批表原件丢失,现声明作废。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凡对声明有异议者,请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异议书面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人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姜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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