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他项公告(2026-1117)
发布日期:2026-05-27
根据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5)辽0204执857号之二、之三、之四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5)辽0204执恢857号、857号之三、8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小区3号楼1单元13号房屋、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水仙小区1号四层402号房屋、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委金鹏小区30号1层1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为200602050、20022762、200904096号房屋过户至买受人王丹、曲京京名下。(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201401058、201401059、201401060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他项权利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他项产权证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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