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宣传《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强化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发布日期:2019-03-25
主持人:各位嘉宾、网友大家好!欢迎登陆中国大连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主持人: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并在今年的6月1日起开始实施。然而,条例的颁布对农产品生产、农业投入品经营、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都有了哪些规定。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庄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传义做客本期访谈。围绕“大力宣传《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强化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这一话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欢迎您张大队!《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农产品生产者主要都做了哪些规定?
张传义:主持人好,广大网友朋友们好!很高兴能借助中国大连在线访谈栏目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下面我介绍一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上主要有哪些规定。
张传义: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以及农产品收获日期等事项,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张传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主持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应当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 (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 (三)已经注册商标的农产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的农产品。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主持人:《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对农业投入品经营方面重要做了哪些规定?
张传义:条例第十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经营的农业投入品有关信息,向购买者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使用指导,不得销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同时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登记、生产、来源和销售等信息,禁止伪造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主持人:《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方面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张传义:条例第二十八条,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销)货凭证查验并保存有关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张传义:条例第三十一条,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主持人:好的,听了张大队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条例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看看热心网友的提问:
网友吉祥:现在比较流行的一句话,就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怎样才能做到老百姓买的放心,吃的安心。
张传义:你这个问题提的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想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人民群众所盼、产业发展所需、政府责任所系,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关注、服务民生的紧迫任务和重要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努力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从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网友南宫:啥叫农产品啊?
张传义: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的供消费者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种植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网友 猛:农业投入品指的是哪些?
张传义:条例所称的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张传义:最后,感谢各位网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本期访谈就到这里了,感谢嘉宾的精彩回答,感谢网友的热情参与,下期见。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