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4
一、背景与目的
庄河市房屋维修资金的计提和使用,依据《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市住宅售后维修基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庄政发[2001]50号文件)的规定,自2001年延续至今从未修改,已无法满足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庄河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维修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庄河市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金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了《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本地区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进行了具体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情况
1.我市目前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市住宅售后维修基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庄政发[2001]50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旧公有住房出售时按售价的10%计提;商品房(回迁房)、安居房(集资房)按每建筑平米55元计提,其中开发建设单位负担35元,购房者个人负担20元。
2.大连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金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交存标准:1.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20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150元(含电梯专项70元);2.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13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80元;3.地下建筑物及不共用公共电梯的房屋按无电梯房屋标准交存。
3.通过对比,我市现有标准低于大连市交存标准,电梯房屋和无电梯房屋交存标准也有区分。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达到上下政策统一,根据建筑市场变化情况,有必要对我市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我市调整标准为:1.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20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150元(含电梯专项70元);2.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130元,其中业主交存50元,开发建设单位交存80元;3.地下建筑物及不共用公共电梯的房屋按无电梯房屋标准交存。
(二)维修资金管理情况
1.目前我市维修资金管理情况
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2001年开始,由庄河市经济发展中心(原非税收入管理局)收取,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和存储,市住建局负责维修和资金使用。
2.调整后维修基金管理情况
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后,使用维修资金情况由住建局负责备案,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住建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物业使用人、业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及验收工作。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刘文,89706329)
文件:《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www.dlzh.gov.cn/html/newsAdminShow_14_0_42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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