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办发〔2019〕33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2
庄政办发〔2019〕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3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52号),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基本原则,到2019年底,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为确保“三项制度”各项任务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建立制度体系
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2.强化事前公开
(1)结合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调整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完善权责清单,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市政府将汇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梳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3.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须出示“人民警察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省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行政相对人为非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主动全文公开。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隐去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处罚数量大、采取技术措施将带来较大工作量的单位,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创新公开方式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在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基础上,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有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中心等单位统筹指定的公示平台,及时录入行政执法信息。市政府将归集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3)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修订完善制度
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
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制定的执法案卷标准结合实际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规范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保障各行政执法机关按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行政执法机关按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4.提高信息化水平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强化记录实效
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健全审核制度
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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