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打击非法营运和无牌无证车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3
庄政办发〔2018〕78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打击非法营运和无牌无证车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庄河市打击非法营运和无牌无证车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大连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和无牌无证车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庄河市打击非法营运和无牌无证车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志、市交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大队、市公安巡特警大队)、市规划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路运输管理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联系电话:89706148),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市交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行动时间 本次专项行动自2018年8月20日开始,至2018年11月27日结束,为期100天。 四、工作重点 全市城乡道路及丹大快铁庄河北站、客运站、庄河港码头、医院周边、住宅小区门前、商业中心、旅游景区等区域的“黑车”及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五、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5,000元罚款;被查处两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000元罚款: (1)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2.对无牌、套牌和无驾驶证、行驶证上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 3.对不服从管理或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有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交通局(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对查实的非法营运车辆予以暂扣。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大队、市公安巡特警大队):依法查处欺行霸市、强拉客源、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行为。查堵违法车辆,检查驾驶员和车辆证件,对无牌无证、违法停车等行为进行打击。公安巡特警协助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取证、车辆查扣等工作,对当事人不配合检查、暴力抗法等行为,由属地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理。 市规划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规范非机动车停放,对任意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停放现象进行整治。 为保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领导小组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执法人员组建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组(以下简称“执法组”),执法组定员24人,其中公路运输管理10人、公安交管4人、公安巡特警6人、行政执法4人。执法组日常工作协调、后勤保障等事宜由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好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抽调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人员到执法组,坚决打赢非法营运和无牌无证车辆攻坚战。 (二)严肃纪律,协同作战。参加专项行动的执法人员须服务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查堵车辆、调查取证、解释政策、维护秩序等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严禁徇私舞弊、不规范执法、乱作为。对不作为、工作不到位或未按法律法规执法,为专项行动带来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扬政府对非法营运和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决心,向市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在全市营造打击“黑车”的强大声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七、工作要求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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