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6
庄政办发〔2018〕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大连市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为辅的住房租赁体系。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有效增加市场供应,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赁需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结合我市租赁市场实际,合理确定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目标,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特别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四、主要措施
1.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或将其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于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单一销售经营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产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以租代售”方式对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零首付销售,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房款(租金)和利息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
2.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投资者注册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发挥国有企业综合优势,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平台,通过政府注资、社会融资、租赁等形式,购置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业房,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有需求人群提供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融资办、市财政局)
4.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完善信息公示功能。抓紧建设住房租赁网签系统,合理设置住房租赁网签端口权限。规范住房租赁服务行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市场监管部门与不动产管理部门共享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不动产管理部门在政务网站等媒体公布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通信、税务等部门单位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依法严肃查处“黑中介”以及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赁押金、违规租赁等行为,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扩大服务规模、创新经营方式,活跃住房租赁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税局)
5.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住房租赁活动。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方面的便利条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委托,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五、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1.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的年限。建立租赁住房用地评估体系,合理控制土地出让价格。(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
2.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国有及大型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后如为普通住宅的应向供电部门提供产权及相关证明,水、电、气、暖、物业等执行民用价格;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消防大队、庄河林水集团、庄河供电公司)
3.落实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落实简化办理手续。租住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家庭,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本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可支取公积金。对无自有房职工家庭租住家庭自住房的,凭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责任单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庄河办事处)
4.保障承租人享有同等公共服务。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相关政策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
5.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保证住房安全、室内设施正常使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大队)、市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联合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推行住房租赁网络化管理。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行业管理。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管理,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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