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9
庄政办发〔2018〕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法律服务备案表
2.法律服务处理单
3.庄河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付费标准实施办法
4.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和规范庄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提升行政决策水平,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服务,是指为市政府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大连北黄海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局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审查意见、法律风险评估、制定和修改法律文书、参与谈判、代理诉讼仲裁及专项法律服务等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主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的招标采购和法律服务经费的监管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市政府法律服务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法律服务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对各单位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评。
第四条 政府采购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聘请非政府采购确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法律服务的备案、协调和考评。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以下工作,可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法律服务需求:
1.办理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专项法律服务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2.进行规范性文件管理;
3.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4.参加诉讼、仲裁、执行;
5.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服务实行一事一备案,各单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法律服务需求时应提交《法律服务备案表》(附件1)。《法律服务备案表》中应明确服务事项、工作要求及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可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长和服务能力确定),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 收到《法律服务备案表》后,市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登记,并根据备案单位的意见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长和服务能力确定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填发《法律服务处理单》(附件2)。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收到《法律服务处理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备案单位联系人联系,并开始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紧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要求律师事务所立即与备案单位联系。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2名以上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并确保至少1名承办律师能够按照备案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办理法律事务时,备案单位应指派专人进行联系沟通,负责收集提供相关材料、签订委托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等。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备案单位应向律师事务所详细说明工作目标、工作要求以及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协助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办理诉讼法律事务时,备案单位应出具相关委托代理手续、明确委托权限,协助提供、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及核实相关事实,在开庭时一并到庭应诉等。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法对处理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备案单位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和沟通协调,形成法律建议书、合同书、法律审查意见书、诉讼文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结。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一般事项,应自收到《法律服务处理单》后5日内完成;重大事项,应自收到《法律服务处理单》后10日内完成。专项法律服务或备案单位对办结时限有特殊要求的事项,按照具体时限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备案单位同意,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告知备案单位。影响重大或涉及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须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律师事务所应于30日内将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法律审查报告、合同、仲裁、复议和诉讼文书、主要证据材料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专门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档案目录应录入委托事项名称、接收日期、案件编号、审查要求、完成时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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