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8
庄政办发〔201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大连市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促进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变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小、散、乱”状况。加大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隐患专项治理力度,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制度。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统一、综合、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和消除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着力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夯实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主要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认真查找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做到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2.坚持风险管理
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时段的专项治理。
3.坚持全程监管
统筹兼顾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实施全方位、各环节、全链条监管。
4.坚持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措施、成果、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1.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
由市农发局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从整治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入手,以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为重点,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销售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突击检查方式,从严查处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动物饲料违规添加、使用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窝点和畜禽肉类注水行为。
2.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
由市市场监管局以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在农村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动和“红盾护农”农资打假行动,严厉整治农村食品市场商标假冒、侵权和仿冒知名商品名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标示等类型食品;坚决从严查处“假化肥”、商标违法、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整治农村食品市场秩序。对生产经营商标假冒、侵权和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标示等类型食品的,一经发现,将认真核查并严肃依法查处。
3.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
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规划建设、教育、公安等部门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在节假日、集市、庙会等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两超一非”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和原料以及使用劣质原料生产或加工制作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4.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
由农发、市场监管、海洋渔业、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深挖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立案查处,确保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断打压违法经营者和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空间。
(二)加大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力度
1.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
由农发、海洋渔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农药公告公示制度和兽药登记使用制度,完善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等操作行为规范,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去向可查、来源可溯、责任可追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严格管控化肥、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组织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2.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程监管
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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