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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0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庄河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业经2018年2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庄河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卫生管理工作

  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环境卫生作业过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全覆盖、精细化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59号)和《庄河市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考核方案》(庄政办发〔2017〕24号印发)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确保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达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永久保洁”的效果,实现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和清运率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庄河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卫生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我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发局、市审计局、市卫生计生局、各乡镇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89715187),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考核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设立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卫生的检查、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庄河市农村环境治理垃圾收运PPP项目的项目公司。

  四、考核范围

  我市21个乡镇的垃圾收运扫保工作,分为两个标段。第一标段为11个乡镇:鞍子山乡、青堆镇、仙人洞镇、大营镇、黑岛镇、吴炉镇、栗子房镇、石城乡、王家镇、塔岭镇、兰店乡;第二标段为10个乡镇:荷花山镇、太平岭乡、光明山镇、城山镇、桂云花乡、大郑镇、步云山乡、长岭镇、蓉花山镇、徐岭镇。具体包括2个标段的小城镇区域内、农村村庄、村屯道路以及非小城镇区域内的国、省和乡镇级主要道路旁临时性垃圾和农村集市、沟渠河道垃圾的清扫、收集、转运服务。

  五、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公司制度建设情况,车辆设施合理配置及维护保养情况,村镇卫生清扫保洁情况,垃圾收集及中转站管护情况,垃圾转运情况以及公共媒体监督情况等。

  六、考核标准

  严格按照《庄河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七、考核方式

  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考核办公室每月至少抽查1次,每季度不少于3次(遇重要活动或重大节庆日可增加抽查频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遇重要活动或重大节庆日可增加抽查频次)。

  领导小组适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社会义务监督员等参与考核,对各乡镇进行现场评分,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八、评分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考核以季度为周期,满分为100分,其中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考核办公室考核分数占总分80%,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分数占总分10%,领导小组考核分数占总分10%,即每个乡镇季度考核得分=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治理考核办公室考核分数(算数平均值)×80%+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分数(算数平均值)×10%+领导小组考核分数(算数平均值)×10%,标段季度考核得分为该标段所有乡镇季度考核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九、付费方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2个标段及各乡镇季度考核得分(四舍五入取整数)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考核成绩每半年拨付一次垃圾收运服务费。

  标段季度考核得分≥90分时,市财政局据实核算当季垃圾收运服务费;标段季度考核得分≥80分时,以90分为基准线,每降低1分扣除当季垃圾收运服务费的0.5%;标段季度考核得分≥70分时,在扣除当季垃圾收运服务费5%的基础上,以80分为基准线,每降低1分扣除当季垃圾收运服务费的0.5%;标段季度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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