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13
庄政办发〔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庄河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2月5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环保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第三方治理行为,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具体形式包括:
1.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
2.委托第三方实施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3.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物;
4.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监测监控工作;
5.他符合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形式。
第三条 鼓励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遵循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市开展公共服务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实 施
第五条 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满足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练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相关技能;
2.具备相应的污染治理及监测、检测需求的专业技术资质和设施设备;
3.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情况与政府信息化管理系统有效对接联网;
4.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和预防、应对、妥善处置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
5.具备相关领域项目合作实例,市场业绩和社会信用评价良好,在社会信用系统中无失信记录;
6.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授权的责任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执法监督。
第七条 公共服务领域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方,通过对招标方式的论证,明确项目适用的招标方式、招标流程,制定明晰准确的社会资本方招标准入条件。
第八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及退出机制等,并建立违约责任追究、仲裁调解及赔偿补偿机制。
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责任部门)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须对合同中规定的涉密内容进行保密,在未经双方共同确认情况下,不得擅自公开。
第九条 排污主体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责任部门)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将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约定治理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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