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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09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庄河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省和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基层卫生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我市北城区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全面完成我市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根据《关于持续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8号印发)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7〕129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兜底线、补短板”,立足基层,惠民便民,满足人民群众持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突出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可及性;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机构设置

  在每个街道开办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市卫生计生局所属的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设置方式

  昌盛街道保留昌盛街道卫生院,暂不予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华街道、兴达街道、城关街道选址组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新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中心医院结成紧密型医共体,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中医医院结成紧密型医共体,实行医共体内人财物统一管理。原兴达街道、城关街道2所民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为民营医院,政府不予出资补偿。

  (三)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业务用房规模,服务人口不超过5万人的,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不超过7万人的,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超过7万人的,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按此标准,新华街道、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面积均为1,700平方米,兴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面积为1,400平方米。

  新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市中心医院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新购置房屋678平方米,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购房资金由新华街道办事处上解财政资金10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对市中心医院予以购房补贴。城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由市政府在市中心医院老院区协调解决。兴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由市中心医院承担租赁费用。上述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装修改造、设备投入、人员配备及运行经费等由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承担。

  (四)人员设置

  按照《大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大编办发〔2009〕60号印发)要求,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综合因素,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数量。

  (五)主要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补偿政策

  根据《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大财社〔2010〕433号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以下3个补偿途径:

  1.基本药物制度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县两级财政对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项补助150万元/年,其中县级财政承担50%。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县两级财政按照辖区人口人均5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中县级财政承担1/3。

  3.门诊服务项目补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门诊诊疗服务,23个补偿项目的补偿资金由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负担。

  三、实施步骤

  (一)召开会议,启动工作

  市政府召集各街道办事处与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以及相关医疗机构召开协调会议,安排部署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二)协调用房,核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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