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6
庄政办发〔2017〕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资金是指国家、省和大连市专项补助及庄河市财政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非应急重建项目(以下简称灾后重建项目)。 第三条 灾后重建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视灾情和工作需要,按轻重缓急提出项目重建计划,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使用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重建计划外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计划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灾后重建项目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确需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不需公开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灾后重建项目的质量。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建立面向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批“绿色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竣工报告等材料报送项目审核部门。 第八条 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申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监理报告等。 第十条 灾后重建项目达到验收标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组成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结论。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合理编制灾后重建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建设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招投标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可按工程进度预拨资金。验收合格后,形成资金拨付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意见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非招投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意见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民政救助项目需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救助依据、物资购买和发放清单等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灾后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拨款: 1.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程序或违反《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印发)相关规定的; 2.未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3.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4.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灾后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有违反本办法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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