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庄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大连市政府 | 辽宁省政府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热门搜索: 招聘 公积金 环保
X
X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市民诉求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7〕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市民诉求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庄河市市民诉求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民诉求办理工作,发挥各诉求平台的作用,确保诉求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民心网运行管理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网络回应人”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3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以下渠道接受的市民诉求:

  1.民心网联网平台和政民互动平台;

  2.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平台;

  3.民意网和中国大连公众交流平台;

  4.庄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投诉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庄河市行政管辖范围。

  第四条 诉求办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答复”以及“首接负责制”。

  第五条 行政投诉中心负责全市市民诉求的受理、分类转办、协调督办;负责诉求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度建设、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含市直单位)作为诉求件的承办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各类诉求件的认领和办理,做好诉求件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各承办单位将责任人和专职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行政投诉中心备案,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备。

  第二章 诉求范围

  第七条 诉求受理范围:

  1.庄河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流程、执法程序、审批及服务事项等政务信息咨询;

  2.庄河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非紧急类求助;

  3.庄河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4.庄河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

  5.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6.制假售假、欺行霸市、非法垄断等各类扭曲市场机制、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经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7.关于违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规定的举报投诉。

  第八条 原则上不予受理范围:

  1.非庄河市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2.110、119、120等紧急服务专线处理的事项;

  3.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事项;

  4.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事项;

  5.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且不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事项;

  6.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7.党员干部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违纪事项;

  8.承办单位已办理完毕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事项;

  9.恶意攻击或无实质内容的事项;

  10.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正在处理的、以及经行政调解结案的消费投诉事项;

  11.超过2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事项;

  12.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市信访局已经受理、正在立案处理或已有处理结论的事项;

  13.其他超出受理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诉求受理、办理与反馈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每天应及时通过第二条中列出的市民诉求渠道,认领当天本单位的诉求件并及时办理。

  第十条 诉求办理时限要求:

  1.民心网联网平台诉求件应在民心网标注的时限答复、反馈,诉求人对办理结果提出质疑或留言评价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做出回复。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诉求件应在市民诉求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未按时回复或敷衍塞责造成诉求人不满意或二次以上投诉的单位,经行政投诉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追责并通报,绩效考核分数按上限扣除。

  2.市政府12345市民服务平台、民意网、中国大连公众交流平台、行政投诉中心诉求件应在标注或规定的时限答复、反馈。

  3.民心网联网平台诉求件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在规定时限办结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行政投诉中心提交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延期时间和办结时限,经行政投诉中心同意后方可延期。如需再次延期办理,应在第一次延期办理规定的时限期满3个工作日前,向行政投诉中心提出再延期申请并报送阶段性处理情况。承办单位应将延期办理事项的延期理由和时限告知诉求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承办单位收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需到现场核查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投诉中心提交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退件报告,并详细说明退件理由和建议转办的单位,有法律依据或其他协议的应注明。超过3个工作日未退件,视为已受理。若无正当理由退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暂不确定的诉求件,由行政投诉中心会同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工作会议,联合审定责任主体,指定承办单位。被指定的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如有推诿扣除该项的绩效考核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联合办理才能解决的诉求件,由联席工作会议确立牵头部门协调其他部门处理,协助部门不得推卸责任。

  第十三条 留有诉求人有效联系方式的诉求件,承办单位接收转办工作单后,应主动向诉求人进一步了解情况,并按程序和职责办理。办结后应对诉求人进行回访,征求其关于办理结果的意见,并在反馈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的反馈报告应一事一报,如实填写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跟踪落实办理责任。

  第十五条 反馈报告中,有对相关主体或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通报的,应附带相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通报复印件;有给予收缴、退款等处理的,应注明具体金额,退款金额要落实到位,应附有收款人签字核


责编: R  来源: 政府办 | 【打印】 |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

邮编:116400

   
网站标识码:2102830001 辽ICP备12006405号-1 |  辽公网安备 21028302000111号 |  您是第52632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