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城乡房地产开发中还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8
庄政办发〔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关于在城乡房地产开发中还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城乡房地产开发中还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城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使城乡居民享受均等化服务,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2〕31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委办发〔2015〕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执行标准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布局要求,开发小区需规划建设规范化社区办公用房的,应按不低于400平方米面积规划(含会议室100平方米、文体活动室40平方米、图书阅览室60平方米、“一站式”服务大厅80平方米、健康家庭指导室50平方米、民事调解室(警务室)30平方米、档案室20平方米、卫生间20平方米),并在规划图纸上标明具体位置。 (一)还建面积 凡在我市区域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无偿为社区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其标准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不足百户按百户计算)、总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城市社区办公用房。无偿提供面积超出每百户30平方米的,在该开发单位(开发商,下同)其他新建项目还建的社区办公用房中以等面积相抵;如无其他新建项目,市政府按该小区当年平均楼价对超出面积部分予以回购。开发面积较小、较分散不便集中提供社区办公用房的,或建设区已有社区办公用房而无需另规划配置的房地产项目,由开发单位按等面积市值(按该小区当年平均楼价计算)向市民政局缴纳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设专户统一管理,用于统筹我市社区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相关支出。 (二)规划位置 市规划建设局按相关规定,结合社区建设和项目规模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社区办公用房规划位置。建设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社区办公用房应集中规划配置在第一期项目范围内,位于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进出通畅,交通便利,便于开展社区服务和各类活动,具体位置应在规划图上标注。 (三)内部设施 社区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办公用房相关规定,上下水、供电、供暖、卫生间等设施须配置齐全,在办公设施相应位置埋设网线、电话线、弱电和强电插座;天棚、墙壁涂刷仿瓷大白,地面铺设防滑瓷砖,楼梯台阶、窗台铺设大理石,一楼安装防盗门窗等。办公建筑物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二、相关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提出新开发小区一般性社区办公用房和规范化社区建设意见以及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具体要求和标准。全程参与社区办公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工作。做好协调工作,与开发单位签订供房协议书并报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督促开发单位办理社区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书,接收和统一管理开发单位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保管社区办公用房产权证(产权归市民政局,在市财政局备案)。收缴不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开发单位的建设资金,并提出使用意见(经市政府批准,主要用于社区办公物品的购置、社区办公用房的改扩建及维修等)。建立并准确登记社区办公用房台账,规范社区办公用房档案管理。 市规划建设局:在审批新开发建设项目时,根据社区居委会布局要求,监督开发单位在新开发小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施工图纸上明确标注社区办公用房的位置、楼层、面积和功能。经市民政局出具书面意见函,方可按程序审批。审定规划方案涉及无法设置社区办公用房的项目,应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 市财政局:设立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对新交付使用的社区办公用房,按每个社区3万元的标准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包括:“一站式”服务平台、桌椅、电脑、打印机、会议桌、档案柜等(超出部分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解决),并将社区办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在出具完费手续时,审核开发单位与市民政局签订的社区办公用房供房协议书或缴纳建设资金的相关凭据。未提供协议或缴费凭据的,不予出具完费证明。 庄河自来水公司、庄河供电公司、各供暖企业:为社区办公用房提供水、电、供热服务并按居民生活用水(电、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社区办公用房,及时了解、掌握、监督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进展情况,监督开发单位按标准进行内部装修,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办公室用房交付使用后做好日常监管,督促社区居委会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 社区办公用房由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改作他用。社区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修等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共同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在开发单位还建和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民政局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的沟通衔接,认真做好社区办公用房的总体规划。财政、规划建设、非税收入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项工作得到真正落实。 (二)强化工作责任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加强监管,确保还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先期设计、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 (三)严格使用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对辖区内社区办公用房的监管,确保社区办公用房仅用于社区日常办公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任何市场化服务不得占用。市民政局要加强社区办公用房监管,严禁将社区办公用房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的,其办公用房由市民政局统一处置和调配。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截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已竣工但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其配套的社区办公用房仍按《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城乡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意见的通知》(庄政办发〔2013〕43号)要求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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