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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庄河市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8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7〕49号


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庄河市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的实施意见(暂行)》业经2017年6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庄河市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庄河市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解决我市原改制市属企业(含已改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事转企单位,下同)退休人员的取暖补助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补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原则

  为解决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借鉴大连市采暖费补助相关政策及其他地区类似情况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给予我市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且符合条件的人员适当的取暖费补助,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

  二、发放对象

  原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在册的具备全民、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身份退休后未享受取暖补助的人员。

  下列退休人员不属于发放对象:

  1.现未改制的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不属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包括按《关于庄河市城区四个街道农转城居民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8〕158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外小城镇户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大人社发〔201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3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退休的人员;

  3.在庄河市原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后失业,在庄河市行政区域外办理退休的人员;

  4.庄河市行政区域外国有、集体企业和事转企单位改制后失业,在庄河市办理退休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

  三、发放标准与资金来源

  取暖费补助发放标准参照现已经缴纳统管费人员所享受取暖费补助的标准执行,即每户每年800元,其中单职工家庭为每人每年800元,双职工家庭为每人每年400元(含冬煤补贴)。

  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解决。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市政府决定成立庄河市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组织领导我市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发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原改制市属企业主管局(以下简称主管局)负责对享受补助的人员名单及金额进行核定;市公安局协助各主管局对申请人户籍情况进行确认;市民政局协助各主管局对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确认;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取暖费补助经费并予以发放;市财政局核拨款项。

  各主管局要切实提高认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实行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五、经办流程

  1.各主管局通知所属原改制市属企业符合补助条件的退休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局填写申请表。各主管局通过查阅职工档案、原企业花名册审核资格,确认申请人补助标准(400元/人/年或800元/人/年)。单职工申领800元补助标准的,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并提供婚姻状况、配偶死亡或配偶无取暖费补助等证明材料。

  2.各主管局审核认定后,将享受补助人员名单及补助标准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2017年10月31日前,各主管局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统计明细、汇总情况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4.市人社局依据各主管局的汇总统计情况,向市财政局请示补助资金。

  5.市财政局按期将款项拨付至市人社局账户。

  6.市人社局利用社保中心支付平台读取离退休人员资格认证数据,认证申请人生存状况后支付补助资金。

  六、办理时限

  1.实施时间

  自2017年度起实施原改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费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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