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3
庄政办发〔2017〕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严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政办发〔2017〕29号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面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74号)、《大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政法办〔2017〕48号印发)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分级审查原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负第一审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一级审查,并指导执法机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保证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要件齐备、适当,案件事实清楚、确凿,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办案程序符合本系统相关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重点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一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备案报告所附材料应以能够证明案件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决定适当、裁量有据、未超越或滥用职权为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三)相关证据清单;(四)现场(询问)笔录;(五)听证告知书;(六)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七)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八)一级备案审查情况等。案件实施听证的,需报送听证材料;案件经过集体讨论的,需附集体讨论笔录。必要时还应报送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关键材料。一级备案审查情况应包括审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说明。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采取纸制材料报备、PDF电子文档报备和办案系统端口报备三种方式,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市政府法制办商定。任何报备方式均应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要件。采取办案系统端口报备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即时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和一级备案审查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对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主体责任,顺畅执法机构与法制机构的工作联系。法制机构切实承担好重大行政处罚一级审查及报备工作职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机制,严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要健全行政处罚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质量和水平。对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措施,跟踪督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整改,保证行政行为合法适当,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八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严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承担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由作出该处罚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存在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追究责任。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加强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对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作为问题线索,对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主动予以纠正。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赔偿机关有权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可暂扣或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接到有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的建议后,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行政执法决定机关及行政执法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或屡次出现同种或类似问题的,取消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评先评优资格。情况严重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及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庄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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