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0
庄政办发〔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大连市关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营商法治环境,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分级备案审查原则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省、大连市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和市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政府法制办的备案报送工作。
二、确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
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1.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涉企行政处罚运用一般程序案件均应当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要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报备材料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审查意见、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收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对经备案审查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要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对每月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对案件数量、涉及的处罚种类、执行进度等方面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次月的第一周,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案件登记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应当结合重大行政处罚统计和备案审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工作指导。
四、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和《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要求,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必要时可调阅有关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拒不协助调阅案卷要求或者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不断提升行政处罚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部门单位要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作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一项措施,将有关内容列入本年度办公会议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和《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要求,促进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工作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庄政办发〔2012〕114号)同时废止,以往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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