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0
庄政办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业经市政府六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庄河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申请表
2.2017年上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节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3.2017年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进节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4.2017年 月份上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表
5.2017年 月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高效、合理使用政府投资,依据国家、辽宁省及大连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意见执行范围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1.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
3.政府融资以及债券资金;
4.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5.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收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二、项目申报程序与管理
(一)争取上级政府投资项目
1.申报程序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各项投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申请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收集、整理,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汇总(需地方财力配套的项目,会商市财政局),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上报。
2.申报要求
(1)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严格按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所划定主体功能区规定予以申报。
(2)申请上级政府投资项目须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交立项批复、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节能审查以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要件。
(3)凡涉及本级配套投资的项目,须取得配套机关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涉及到企业配套资金的项目,企业须向市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4)因项目申报过程中漏报、未按时上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产生的后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
(5)项目责任单位应充分征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林水、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意见,确保申报项目无动迁阻碍。
(6)为切实提高计划执行率,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年度建设进度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出申报上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
3.责任分工
(1)职能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要件审核汇总、报请市政府、项目入库、上报、立项审批、节能审查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指标落实工作;规划建设、环保、海洋渔业、林水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因各职能部门不作为导致项目申报未按时完成的,将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
(2)项目责任单位职责。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初审、汇总及申报各专项组件、报批工作。因项目责任单位未能及时提供申报要件、漏报、未按时上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前期工作未落实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将追究项目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本意见所称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仅为庄河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投资项目,不包含大连北黄海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的投资项目。
1.申报程序
(1)市政府各部门将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初步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汇总,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财力编制下一年度初选项目库,并将汇总的项目库项目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形成意见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2)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及市政府本年度框定的政府投资额,对分管部门按项目分配投资额,分配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备案,作为市政府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依据。
2.申报要求
(1)申报的项目须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严格按照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所划定主体功能区规定予以申报。
(2)申报的项目包括结转续建项目、民生项目、上级配套投资项目等,所有打捆项目必须另附表逐项列出;
(3)所申报项目应具有规划基础;
(4)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项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5)所有上级配套投资项目必须标明上级补贴政策、标准等;
(6)项目责任单位应充分征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林水、海洋渔业等部门的意见,确保申报项目无动迁阻碍。
(7)为切实提高计划执行率,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年度建设进度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出市政府投资计划申请。
3.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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