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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7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7〕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业经庄河市政府六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投资运营,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边界,构建监管与协作相结合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依法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

  (二)风险分担,互利共赢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风险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平衡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充分考虑社会资本合理回报,又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与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

  (三)试点先行,先易后难

  优先选择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需求长期稳定、盈利预期强、权责关系清晰的政府存量债务项目进行试点,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积极探索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有效途径,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操作模式。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二、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公共服务领域项目
 
  (一)支持多领域应用PPP模式

  鼓励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含市直单位,下同)、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在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已建成的存量项目或按规划布局急需新上项目中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共同参与项目论证、建设、运营等。其中,在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进存量项目按照PPP模式改造

  重点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按照PPP模式改造,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政府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在全域旅游、环境治理、市政工程、农林水工程、海洋牧场、特色小镇、医疗卫生和养老等领域可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公共资产流失或贱卖。

  三、加强PPP项目的规范管理

  (一)妥善做好项目规划储备工作

  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发起PPP项目,社会资本也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向有关部门建议发起。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PPP项目总体规划,综合平衡行业内、区域内项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PPP项目储备库,对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绩效、融资方案和财政补贴等要素,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进行成本、效益、风险等全面分析,确保采用PPP模式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降低。

  (二)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前期论证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风险分担方式、项目运作方式、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定价机制和调价公式、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方式、采购方式、政府承诺、财政补贴等事宜。PPP项目实施方案经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选择合作社会资本。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要求,规范合作伙伴选择程序、方法和准入门槛,加强对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不得对非公有制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四)合理确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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