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扶贫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5
庄政办发〔2017〕6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扶贫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扶贫贷”业务办理流程图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扶贫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加快金融创新对扶贫工作支持,有效缓解农村居民发展农业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切实推动扶贫产业发展,助力低收入村农户脱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上级扶贫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扶贫的决策部署,立足低收入村和低收入群体实际,根据我市农业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通过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促进低收入群体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增强低收入群体“造血”功能。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目标任务
全面做好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初步建成全面覆盖低收入群体的普惠性金融体系。积极推进扶贫信贷工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借力资本市场推动扶贫工作。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建设诚信环境,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体发展资金短缺问题。
三、“扶贫贷”适用范围及办理
我市金融扶贫项目以“扶贫贷”项目为载体。“扶贫贷”是指由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以下简称“大连农商银行庄河支行”)与庄河市人民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的业务,主要用于扶持低收入村农户通过创新创业迈入小康社会的目标。
1.“扶贫贷”对象
低收入村农户和非低收入村发展设施农业的用户。
2.“扶贫贷”用途与方向
用于发展特色种养加工业等增加低收入村农户收入的生产经营项目;对具有绿色生态功能、规模化程度高等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扶持;鼓励和支持低收入村农户以扶贫小额到户贷款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组织,探索股份合作经营模式。
3.“扶贫贷”申请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我市所管辖的行政村;
(2)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和生产能力,且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资信状况良好,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4)借款人居住在合作银行的营业辖区内;
(5)符合合作银行的其他贷款条件。
4.“扶贫贷”业务实施期限
原则上“扶贫贷”业务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期限到期日为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并结清日。
5.“扶贫贷”额度、期限、利率、特点及还款方式
(1)“扶贫贷”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复员军人等群体创业予以优先放贷。
(2)“扶贫贷”利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3)“扶贫贷”期限:根据种养殖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灵活确定,一般为三年。
(4)“扶贫贷”特点:实行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方式。
(5)“扶贫贷”还款方式:短期贷款利随本清;中长期贷款按季计收利息,按制定的还款计划分期还本,到期结清。
6.“扶贫贷”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户须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贷款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农发局备案审核,由市农发局推荐至大连农商银行庄河支行。大连农商银行庄河支行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行回收,并将贷款信息反馈至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及市农发局。
原则上,自村民委员会接收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或不予贷款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扶贫贷”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乡镇政府要成立“扶贫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将“扶贫贷”工作作为扶贫攻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职能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扶贫贷”风险补偿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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