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0
庄政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及辽宁省、大连市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国家、省和大连市历来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近年来先后颁布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实施细则、临时救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政策措施,全面实施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高效有序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有效保障了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心理底线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必须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各乡镇(街道)要对现有的各类困难群众进行一次摸底排查,根据政策规定积极做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同时结合精准扶贫政策搞好建档立卡,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
市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放在优先位置,特别是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困难优抚对象救助、医疗救助、取暖救助、受灾群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保障的投入,确保只增不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水平协调增长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加快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庄河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上级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大落实力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
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短缺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任务量大的矛盾,经办能力有限与兼职民族宗教、基层政权、社会事务、优抚安置等其他工作的矛盾。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要强化对民政工作的领导,协调编委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单位,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将文件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办法,乡镇政府应按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应按不少于4人配备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落到实处,于2017年6月底前配齐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市民政局要牵头考核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汇报。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特别是低保工作)补助经费的投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满足工作需要,解决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上述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切实把保障工作做好、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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