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3
庄政办发〔2016〕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29号)精神,加强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全市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推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快实施河流流域污染整治,实现河流水质逐年改善,确保水体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努力恢复清澈、自然的水生态环境,确保2017年底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2%以上。
二、实施范围
实施“河长制”管理的流域范围为列入《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英那河、庄河,实施“河长”“河段长”“河道管理员”三级管理,全市设定15个考核断面。
三、组织层级及工作职责
河长、河段长和河道管理员分别由市政府领导、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社区)负责人担任。组织层级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河长
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河流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实施辖区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确定年度流域、区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公布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保障水质达标。
2.确定流域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措施,明确投资计划、完成时限,分解落实治理责任到具体部门、具体河段长,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
3.确保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辖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辖区“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查、考核、问责。
4.组织查处各类污染河流水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5.组织制定本区域考核细则,组织分析评价河流水质及污染防治效果。
(二)河段长
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承担以下职责:
1.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的本辖区各项治理工程和整治措施,加强污水治理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行工作;整治入河排污口,对污水直排口进行截污,防止污水乱排现象发生。
2.建立河道巡查保洁长效制度,监督河道截污治污设施管理维护;制止和查处倾倒垃圾、非法采砂、擅自排污等行为;及时清除河道河岸垃圾和漂浮物。
3.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河道清障清淤和水土流失管理,积极开展河道生态绿化,努力打造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流面貌,改善和优化人居环境。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着力提高辖区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道德水平,发动全民参与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及时曝光落后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卫生保洁方面的不良习俗。
(三)河道管理员
由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承担以下职责:
1.开展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进行河道管理日常巡查,协助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河道污染事件。
2.协助开展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发现河道内有病死动物及时上报农业、卫生防疫部门。
3.收集管理资料,建立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设置含有保洁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宣传标牌。
4.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四、考核奖惩
(一)加强监督考核
对水环境达标与改善、治污工程建设、责任制落实、水环境日常监管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重点工程推进缓慢、未完成水环境质量年度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结果将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二)严肃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含已离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林水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统筹调度、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和支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河长制”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河长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各项重点任务台账并每月更新动态,每季度末向市环保局上报工作信息,年底前上报工作总结。
(二)强化信息公开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媒体上发布重要治污信息、责任落实情况,让公众了解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治污进展,动员全社会监督河道污染状况,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河段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注河(段)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主要目标任务等信息,并向媒体公布。
(三)加强沟通协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于1月10日前将名单报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9705183),同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河道管理员信息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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