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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海绵城市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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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16〕68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海绵城市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庄河市海绵城市试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补助资金,确保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住建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和大连市(含我市)财政下达或安排的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试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切实体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要求。

 

  第四条  庄河市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试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制定和总体计划安排;市规划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及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试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和审批拨付等事宜。

 

  第五条  试点补助资金应当有计划使用,做到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讲究效益,主要用于试点批复项目和其他为完成试点任务而实施的项目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与补助。基本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达到试点要求而新建、在建及改造的海绵化工程建设。

 

  (二)政府投资的并按照试点要求建设的民生类或生态型项目,包括市民文体健身项目、城市河流治理与生态恢复项目等。

 

  (三)政府入股PPP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支出及PPP项目公司后期运营维护补贴。包括采用PPP模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对政府入股PPP公司资本金支出给予全额补助,对政府入股PPP项目公司的后期运营维护给予补贴。

 

  (四)企业自主投资的已建或在建的建筑与小区海绵化改造工程的奖励。

 

  (五)已建或在建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海绵化改造投入。对有改造设计方案、有实施监督条件的工程,可按工程进度预拨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

 

  (六)试点建设前期费用。包括:调研论证、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工程监理、中介服务、工程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专家咨询与评审等费用。

 

  (七)海绵城市能力建设支出。包括: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编制费用,海绵城市宣传策划与实施、教育培训与学术交流研讨、学习考察等宣传培训费用。

 

  (八)试点建设管理费。主要为市海绵办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按规定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补助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等。

 

  (九)其他支出。市政府、领导小组批准的或符合上级要求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市规划建设局单独设立试点补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管理。

 

  第七条  试点补助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政府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部分,冲减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第八条  试点补助资金拨付管理

 

  (一)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市规划建设局(市海绵办)于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制定试点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或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把握支出进度。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支出,须经市政府或领导小组另行批准。

 

  (二)履行相应程序手续。试点补助资金拨付应履行申请、审批和相应手续审核等必要程序,其中资金申请由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市财政按工程项目必备程序履行审核、拨付等手续。

 

  (三)规范资金支付。试点补助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国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决算,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报的,可适当延长编报时间。

 

  第九条  试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应坚持管项目与管资金相统一,按规定合理使用试点补助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二)试点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市财政、规划建设、林水、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规划建设(市海绵办)、林水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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