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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1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6〕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53号)要求,我市汇总编制了《庄河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中介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介清单》共保留中介服务事项51项,通过“中国?庄河”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职权名称、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2.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据《中介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3.市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国家、省、大连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权责清单调整实际,依照规定程序对《中介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按程序纳入清单管理。

 

  4.市政府将加强对《中介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附件: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2019111113412974917625448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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