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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25〕5号|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28

【字号: | |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促进海域有偿使用,体现海域使用公平、公正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大财综〔2021〕1356号),结合我市养殖用海确权发证面积与实际使用海域面积,本着有利于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渔业产业发展、有利于沿海群众增收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1.围海养殖用海:100元/亩·年。

2.底播养殖用海、滩涂养殖用海:60元/亩·年。

3.浮筏养殖用海:

1)2021年12月31日前已确权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为80元/亩·年;

2)2022年1月1日后确权的浮筏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为200元/亩·年。

4.网箱养殖用海:200元/亩·年。

5.公开出让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出让价格执行。

6.生计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

二、征管要求

(一)依法做好海域使用金征管,确保应收尽收

1.依法强化海域使用管理,加大海域使用金征收力度。市政府成立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专班,由市长孙功利任召集人,副市长王野、祝庆辉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有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院、海警庄河工作站和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海域使用金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市财政局、市海洋发展局、沿海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要厘清职责、予以配合。

3.沿海各乡镇政府要从属地管辖责任的高度,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切实抓好辖区内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要将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责成专人负责,将相关用海信息及时录入税务系统,通知催促辖区内海域使用权人到税务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确保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安全及时足额入库。为便于海域使用权人缴纳海域使用金,沿海各乡镇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开展海域使用金代收代缴工作。

4.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海域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权人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使用海域。我市按年度收缴海域使用金,用海人应当在不迟于本年度海域使用权到期日前二个月,全额缴纳下一年度海域使用金。

5.结合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度1至10月为日常收缴期。11、12月为集中清缴期,开展欠缴海域使用金追缴工作。

(二)严格执行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

1.强化海洋执法监察,严格清理和查处少批多占、只占海不缴金、多占海少缴金等违法行为,建立有度、有序、有偿的海域使用秩序,对欠缴海域使用金和事实用海行为,要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法限期催缴。

2.市政府相关部门、沿海乡镇政府要将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作为项目扶持政策及海域使用审批的审查依据,不缴、欠缴海域使用金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各级政府涉海的相关扶持政策。用海单位和个人未提供海域使用金征收有效缴纳凭证的,市海洋发展局等部门单位不予办理涉及海域使用权证等相关业务。

3.依法规范海域使用金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4.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经沿海乡镇政府通知后仍不缴、欠缴海域使用金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负责催缴、追缴,市海洋发展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的,依据相关规定强制执行,由市海洋发展局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向市政府申请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三)加大征收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开创海域使用及海域使用金征管工作新局面

1.实施海域使用金征收体制改革,加大海域使用金征收力度。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市财政根据属地乡镇(街道)海域管理工作情况,给予实际征收总额的10%—20%,作为涉海管理工作的奖补经费,未完成年度征收任务的不予奖补。

2.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市海洋发展局做好海域使用及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市司法局和沿海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依法解决海域使用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海域使用环境。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文件解读:图解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http://www.dlzh.gov.cn/html/newsShow_16_603_53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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