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庄河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6
庄政办发〔2016〕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1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重新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划分及有关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符合下述两种情形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1.列入定点采购的内容。包括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及打字、复印、印刷等文印服务。
2.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分别是: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二)自行采购范围
在一条(一)款2项所列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且不属于定点采购内容的,采购人可自行采购。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限额标准
在政府采购范围内、在下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工程类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
2.货物类、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
二、有关解释
(一)关于取消协议供货管理的说明
由于大连市政府已取消协议供货管理,我市“搭车”执行的大连协议供货也于2016年6月1日取消,原纳入协议供货管理的货物的采购,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关于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的规定
对政府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采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并非出于客观确需,且未经市财政审批,采购人人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多次自行采购,其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行为)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
(三)关于自行采购的规定
对一条(二)款所列的自行采购,采购人应采取成立采购小组、明确责任人员、规范采购程序等措施,保证自行采购的规范、透明;还应视采购额度等情况,自行向3家以上供应商询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信息是否公开,由采购人自主决定;需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公告、成交公告等)的,可通过庄河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四)关于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及其解释,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招标办)监督实施;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改、扩、新建无关的,独立的装修、维修、拆除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市财政局监督实施。
(五)关于改变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批的规定
对一条(三)款所列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招标而需采用另外采购方式采购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履行审批程序,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1.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人对“特殊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超过100万元的,经由市财政局报大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2.工程类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人对“特殊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准;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经由市财政局报大连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六)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因涉密不宜实施公开采购的,应取得大连市保密局的涉密项目认定。采购人可根据涉密情况,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或自行采购。
三、有关要求
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注意把握和落实以下几项重点要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国产品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品优先、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采购人应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根据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大政办发〔2014〕76号印发)等有关要求,诸如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外),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系统维修维护等,在年度预算有保障、采购内容与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续签采购合同。合同应当一年一签,最多可续签两次合同。合同续签的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人应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续签申请,连同招标文件、初次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等资料报市财政局核准。
(三)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采购人要进一步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依法采购意识,规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担负起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追究责任,并予通报。
四、其他
1.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庄河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庄政办发〔2015〕45号)同时废止。
3.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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