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8
庄政办发〔2016〕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标准(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摘录)
2.“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庄河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
排查取缔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精神及大连市的相关工作部署,做好我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以下简称“十小”企业)排查与取缔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依托两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全面排查并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和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环保、发改、经信、市场监管、信访、供电、供水、监察等部门单位以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9811724),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网格化环境监管主体职能,会同环境监察人员对辖区内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和农药等行业开展普查;配合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十小”企业;开展日常巡查,防止已被取缔的“十小”企业“死灰复燃”。
环保部门:组织乡镇(街道)环境监管网格对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开展摸底排查,会同经信部门确定取缔“十小”企业名单。
发改、经信部门:解释“十小”企业界定标准,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取缔“十小”企业名单。
市场监管部门:注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十小”企业。
信访部门:提前介入取缔“十小”企业善后工作,控制信访、群访和越级上访案件。
供电部门:对列入政府取缔“十小”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供水部门:对列入政府取缔“十小”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监察部门:对市政府取缔“十小”企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三、工作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排查取缔“十小”企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将“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按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和农药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的所有企业逐一建立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类别、产能、产量等内容的台账,按照“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标准(详见附件1)确定取缔名单。
(二)统一取缔阶段(2016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严格按排查结果推进取缔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十小”企业取缔任务。
(三)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成员单位认真做好排查取缔“十小”企业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台账,明确监管责任人,严防取缔企业“死灰复燃”,迎接大连市专项督查组对我市“十小”企业取缔情况的督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十小”企业的排查取缔工作,将责任层层落实,细化到个人。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十小”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对在取缔工作中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情不报、消极应付、未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信息公开
取缔结果将于2016年年底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将本次排查取缔工作作为一项长久性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巩固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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