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庄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大连市政府 | 辽宁省政府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热门搜索: 招聘 公积金 环保
X
X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庄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4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6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59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和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参保人员养老保障缴费及待遇标准

 

  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城市居民640元/月、农村居民410元/月。缴费标准按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城市居民640元/月、农村居民410元/月。

 

  三、已缴费但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的规定

 

  1.已缴费但未到启领年龄的人员,到期启领时,按启领时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2.已到启领年龄、已缴费但暂未落实个人账户人员(暂收款),待落实个人账户并按照原标准(城市居民610元/月、农村居民380元/月)补缴利息后,自暂收款资金到位次月起补发养老保障待遇。调待政策实施前的待遇按原标准支付,调待政策实施后的待遇按调待后标准支付。

 

  四、资金来源

 

  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调剂金账户中列支。调剂金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其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测算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责编: R  来源: 政府办 | 【打印】 |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

邮编:116400

   
网站标识码:2102830001 辽ICP备12006405号-1 |  辽公网安备 21028302000111号 |  您是第54229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