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人民政府聘用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6
庄政办发〔2016〕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庄河市人民政府聘用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六届四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法律服务申请表.doc
2.法律服务处理单.doc
3.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暂行).doc
4.庄河市人民政府购买律师法律服务付费标准.doc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庄河市人民政府聘用律师法律服务
机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庄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聘用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确定具体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系指经市政府统一政府采购确定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系指提出法律审查意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起草和修改法律文书、参与谈判、代理诉讼仲裁等有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律师法律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聘用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协调和考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统一为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各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法律服务需求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特殊情况需聘请本规定所指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法律服务申请
第五条 法律服务需求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法律服务的申请、协调和考评。
第六条 法律服务需求单位开展以下工作,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法律服务申请:
(一)办理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进行规范性文件管理;
(三)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参加诉讼、仲裁、执行;
(五)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申请法律服务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服务申请表;
(二)法律服务的基础材料;
(三)本部门、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法律服务实行一事一申请,一事一分拨。《法律服务申请表》应当明确申请事项及工作要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三章 法律服务审查分拨
第九条 收到法律服务申请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特长和法律服务要求确定律师事务所;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法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所申请事项不属于购买律师法律服务范围;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单位补充申请材料。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登记受理,对申请事项和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长和服务能力进行分拨,经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审批后,填发《法律服务处理单》。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收到《法律服务处理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由申请单位联系人在《法律服务处理单》上签字后,开始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紧急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2名以上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并确保至少1名承办律师能够按照申请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章 法律服务开展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详细说明工作目标、工作要求以及注意事项,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据,协助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办理诉讼法律事务,申请单位应指派专人进行联系沟通,并负责出具委托代理手续、明确委托代理权限,协助提供、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及核实相关事实,开庭时一并到庭应诉或旁听等。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法对处理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和沟通协调,形成法律建议书、合同书、法律审查意见书、诉讼文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提供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按时办结。
第十五条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书面意见。一般事项,应自收到《法律服务处理单》后5日内完成;重大事项,应自收到《法律服务处理单》后10日内完成。市政府对于时限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申请单位批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时,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影响重大或涉及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应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律师事务所应于10日内整理卷宗,并将卷宗归档,建立专门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档案目录应录入委托事项名称、接收日期、案件编号、审查要求、完成时间、工作流程、办理结果等信息,妥善保存,便于委托人需要档案时能够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在10日内将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法律审查报告、合同、仲裁、复议和诉讼文书、主要证据材料等重点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法律服务处理单》“律师事务所填写”部分,报申请单位评价并盖章后一并送交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参与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服务。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派员到市政府法制办接受轮值培训。
第二十一条 处理市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从律师事务所抽调律师组成律师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五章 法律服务费用支付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12月5日前,律师事务所与各法律服务申请单位应分别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本年度非诉讼法律服务详情汇总表。
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律师事务所与各申请单位应分别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该季度已完结的诉讼法律服务详情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涉及市政府的法律服务费用,根据法律服务详情汇总表、《法律服务处理单》和备案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提出法律服务费用初审意见,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支付。法律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部门单位、各经济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市政府制定的付费标准自行核算并支付。
第六章 考核及总结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采购确定的法律服务期限内,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和法律事务处理意见,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人披露。
(二)谨慎、合理地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有关事务,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声誉的言论和进行有损其形象的行为。
(三)与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在履行的职责的,应当回避。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其与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其回避。
(四)不得利用为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提供律师法律服务的身份和便利,办理与市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无关的业务,不得利用市政府及所属单位尚未披露的信息牟利。
(五)不得担任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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