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庄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35号)要求,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以数字化、信息化为支撑平台,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按照“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分级履职、无缝对接、网格到源、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乡两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市、乡二级网格,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切实将环境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庄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农发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供电局、庄河海关、仙人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的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9706216),具体负责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网格划分与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区域为网格划分基础,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制定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一) 网格划分与层级分工
1.一级网格。以庄河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庄河市政府,第一责任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人为市环保局局长,日常工作负责人为市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主要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一级网格,公开环境监管相关信息;指导和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履职。
2.二级网格。以25个乡镇(街道)所辖村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下同),第一责任人为乡长(镇长、主任),直接责任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乡长(副镇长、副主任),具体负责人为负责环境监管工作的助理,日常工作负责人为承担辖区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与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进行对接,建立本级环境监管力量,建立和运行二级网格,全面配合一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可能存在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条件的乡镇(含街道、经济区,下同)可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分布、类型与监管情况,建立以村委会(居委会)为责任主体的基层环境监管网格。具体负责人为各村环保员。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的建档、环保宣传等工作,配合一、二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乡镇政府要根据本级网格的特点,自行按照行政区划、重点区域及流域、重点监管对象分布等情况划分若干本级单元网格;一级网格主体可以将重点污染源、污染源密集区域或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作为本级重点监管单元网格,由本级网格重点监管,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对跨网格的河流、湖库,要由相关网格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陆源污染监管工作,并由上级网格协调确定区域水体质量目标、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河流断面或水体质量考核目标等。
(二)职责分工
1.网格主体职责。各属地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人员和相关机制;与下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含车辆)、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业、关闭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等。
(2)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组织建立乡镇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诉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网格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认真履行环境监管和其它相关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环保局:在部门内部建立市、乡镇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并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环境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台账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地理信息化;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案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等。
(2)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路段及跨库桥梁入口实行24小时监控,防止由交通运输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或破坏水源安全的行为发生。
(3)交通局:负责深入运输企业开展营运黄标车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营运黄标车。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林水局: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及监管。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及滨库带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对非法挤占河道、湖库控制范围的提出限期退出建议。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保障国、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稳定。加强饮用水源水质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在线监测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市供水厂水质定期监测,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严控地下水超采,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地区,停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对超总量用水行为依法监管,促进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严格湿地开发利用管控。
(5)农发局:负责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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