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4
庄政办发〔20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项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