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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5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庄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庄河市畜禽禁养区范围名录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庄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署,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区划方案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区划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五、划定范围

  依据《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4.《庄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我市城市建成区和小城镇建成区区域。
  5.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聚区。
  6.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区(开发区)。
  7.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8.地质公园。
  9.重要湿地。
  10.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0米内。
  11.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区。
  12.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六、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

  七、时间安排

  2015年11月1日-2016年2月29日,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

  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31日,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名单。

  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发局、国土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林水局、旅游局、交通局、监察局、审计局、城管大队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庄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全面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实施禁养区划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良好城乡风貌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及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我市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禁养区划定有关材料收集和汇总上报,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大宣传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使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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