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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5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5〕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全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大连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大连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工程管护经费渠道,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1.权责明晰。明晰工程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2.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3.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4.因地制宜。结合庄河实际,积极探索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

  到2017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1.小型水库,即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小(Ⅰ)型水库(不含新房、东瓜川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小(Ⅱ)型水库;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3.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100立方米每秒(不含100立方米每秒)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未成立水闸管理单位的中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方塘、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1,000立方米(不含1,000立方米)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乡镇(含街道,下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于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工程,按照各方投资比例以股份制确定产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部分产权归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水利、国土、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各自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工作,由水务部门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明确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小型水库。小型水库产权统一归属于所在乡镇所有;对于小(Ⅱ)型水库,乡镇可以授权所在行政村行使所有权人权利。

  2.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流域面积100-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堤防,以防潮为主的海堤及沿堤涵闸,产权原则上归流经地乡镇所有,乡镇可以授权所在行政村行使所有权人权利。工程中有国家投资,又有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以折价入股的形式享受股权收益。

  3.小型水闸。未成立水闸管理单位的中型水闸、拦河长度在30米以上的小(1)型水闸、供水范围涉及两个村以上或拦河长度大于50米的小(2)型水闸,产权归所在地乡镇所有;其余小(2)型水闸、小(1)型水闸,产权归村组集体所有。工程中有国家投资,又有公司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以折价入股的形式享受股权收益。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跨行政村的产权归乡镇所有,在一个行政村范围内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跨行政村的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归所在的乡镇所有;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跨屯组的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归所在的村委会所有;分散式供水工程产权归所在的屯组所有。

 (二)明确工程使用权

  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工程产权人拥有使用权。现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原有所有归属和工程受益情况确定其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流转的地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原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可以随土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承包等方式转让使用权,但必须确保原受益区范围内的农民享有优先使用权,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原有功能和用途;对财政补助、个人或集体共同投资新建的工程,工程使用权归个人或集体投资者所有。

 (三)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健全管护制度,筹集管护经费。工程使用权拥有者承担管护责任,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市林水局是小型农田水利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各乡镇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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