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2
庄政办发〔2015〕49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15〕3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等问题,尽快启动2个以上棚户区改造项目,全力完成大连市下达的改造任务指标。 积极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积极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商品房,引导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对采取货币化和购买存量商品房回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户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要求。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执行“认贷不认房”的购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则认定为首套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即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为本企业职工(正式购房之日起至少有企业为其缴纳五险6个月以上)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该企业职工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了新建商品住宅的,将给予该企业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企业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为购买住房的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每个购房职工补贴上限为1万元),待购房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兑现。此项政策由市人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提供认证依据,由市财政局兑现。 三、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下同)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以上情形外,个人转让房产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强化住房金融支持 实行居民申请贷款购房“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后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享受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0.7倍等优惠政策,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五、合理安排住房用地供应规模 结合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六、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按照适宜居住、方便工作的原则,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优先进行道路交通和水、电、气等建设,优化公交线路和建设公交枢纽,尽快实现公交与快铁的有效衔接。提前规划布局学校、医院、商场、文体等设施,做到“开发一片、配套一片、建成一片、成熟一片”,形成良性循环,满足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居住需求。对已出让的开发地块,严格按照土地招拍挂文件承诺内容,完善各种基础设施配套,促进存量房源销售。 七、开辟绿色通道 政策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八、鼓励开发企业打造“特色地产” 对于开发企业打造养老地产、旅游地产、商住综合体等项目,达到一定规模且产业布局符合政府招商要求的,除执行第七条政策外,另执行以下政策: 1.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 2.项目商服部分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国家规定必须收取的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市政府给予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3.商服部分在建设期间,市政府按建设进度,对中标的开发企业予以奖励,总额度不超过所应缴纳的建筑业地方税收(营业税及附加税、企业及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 4.政策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九、支持开发企业“意向购地” 1.意向购地规模原则在13.33公顷以上,且意向购地人在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后,按政府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城市商住综合体,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经市政府审定的,地价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通过的出让方案所确定的地价标准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将享受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政策,意向金收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具体办法在购地意向协议书中确定。 2.政策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十、加大房地产市场推介及促销力度 (一)以秋季房交会为销售契机,给予秋季购房者临时性奖励政策 2015年9月29日至10月2日我市将举办第五届房交会,以此次房交会为契机,给予秋季购房者临时性奖励:购买在房交会参展的具有销售资格的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15年11月30日15:00前完成房屋合同备案的购房人,均享受政府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认证程序及兑现均参照2014年秋季房交会);在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1月30日15:00期间完成城市规划区内二手商品住宅交易手续的购房人,均享受政府奖励,标准相当于该房屋所缴纳的契税额。 小城镇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可以参展但不享受上述临时性奖励政策。 (二)组织开发企业参与大连房交会 组织我市开发企业适时参加大连房交会,由市政府牵头,与大连房交会主办单位对接,市国土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对于信誉度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府将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速度:市规划建设局将办理预售许可工程进度由现“7层以下封顶,高层主体建至70%”调整为“7层以下主体建至3层以上,高层主体建至50%”;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可缓交大市政配套费,待销售许可证发放前以等值双倍房源作为抵押,配套费可延至销售许可证发放后3个月内(如超出竣工期,则以竣工期为准)缴清,其中抵押的部分房屋销售许可证待大市政配套费全部结清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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