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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庄河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19

【字号: | |

庄政办发〔2015〕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4〕108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予以修订,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订及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订

  参照大财采〔2014〕1086号文件要求,并考虑我市实际,对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订如下:

  1.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对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不足5万元的,一次性采购工程金额不足10万元的,且未被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所涵盖的,采购单位可不经市财政局批准而自行采购。但同类采购项目年度内自行采购次数不得超过2次。工程类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须纳入政府采购规定渠道进行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采购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均应依照《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庄政办发〔2012〕10号)办理采购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与程序进行采购。

  3.在政府采购规定渠道内,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限额标准。采购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单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

  (1)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在50~100万元的,一次性采购工程金额在50~200万元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由市财政部门批准;

  (2)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或服务金额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采购工程金额高于200万元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由市财政部门报请大连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

  (二)相关规定与说明

  1.对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规定

  (1)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按下述规定进行采购:

  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要,成立由至少3人组成的项目采购小组,明确采购责任和采购程序。

  遵循“货比三家”原则。采购单位应自行向3家以上供应商询价,以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建立健全备查档案。采购单位应建立项目采购档案,主要包括各家供应商询价报价函、采购合同、验收书等(相关表格采购单位可自行登录庄河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lzh.gov.cn进行下载),以备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

  (2)自行采购公示与报销。采购单位须在每项自行采购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庄河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lzh.gov.cn)进行信息录入和公示(1万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公示格式有所不同,具体见附件1、附件2),录入信息和公示内容包括:采购内容、供应商名单、竞价过程及采购结果等。持公示信息打印单(须加盖单位公章),连同采购发票办理报销。

  2.对涉密项目采购的规定

  若采购项目因涉密而不宜实行公开采购的,采购单位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涉密认定权限取得保密主管机关的涉密项目认定;提出非公开采购申请,经由市财政局报请大连市财政局批准后,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3.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及公开招投标等事宜的补充说明

  (1)协议供货的采购程序。采购单位自行登录“中国?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new.ccgp.dl.gov.cn),点击协议供货栏窗口,在公示的协议供货产品设备范围内,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相应的品牌型号,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核,按协议供货有关要求办理。

  (2)定点采购的范围与有关要求。定点采购的范围包括:采购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保险和预算不足5万元的文印服务采购。对上述定点采购项目及一次性需求在5万元以上的文印项目,均按照市财政局与定点单位签订的定点采购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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