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2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合法性
审查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
庄政办发〔2015〕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办理,提高办理质量,明确办理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交办理范围
(一)市政府下列重大涉法事务:
1.市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需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论证的;
2.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草拟、审查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需要法制机构、法律专家参与的;
3.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者法制机构参与协调处理的;
4.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提交上级立法草案需要法制机构及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
5.涉及市政府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需要指派政府法律顾问予以代理的;
6.根据市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需要法制机构参与市领导信访接待的;
7.市政府交办的其它涉法事务。
(二)市政府部门下列重大涉法事务:
1.以市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文本;
2.市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需要法制机构予以配合的;
3.市政府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制机构、专家参与谈判工作的;
4.其他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需要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的。
(三)下列市政府部门的涉法事务不属于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范围:
1.属于市政府部门日常性工作范围的;
2.由市政府部门负责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交上级立法草案起草阶段的研究论证;
3.以市政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及涉及日常工作由部门负责的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代理。
二、办理流程
(一)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法制审查流程:
1.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搜集,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2.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科经依法审查分类,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法制办分管领导。
3.法制办分管领导根据初审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对办内可以自办的事项,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要提交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按照《庄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办理。
4.审查完结,市政府法制办依法依规出具相关事项审查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5.对不符合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法制审查范围及相关流程要件要求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附加说明后退办。
(二)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法制审查流程:
1.提交法制审查的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必须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署并出具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文书,必要时,应具备市政府有关领导签署的意见。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必须有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
2.提交法制审查的市政府部门重大涉法事务统一归口由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科受理,其办理流程适用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法制审查流程并执行《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部门重大涉法事务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庄政办发〔2015〕34号)。
三、办理要求
1.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原则。提交单位应严格把关,及时准确提交审查事项;法制机构要对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严格把关,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做到依据充分、观点明确,并尽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除涉密事项按保密规定程序办理外,审查和复核均应力争纸质和网上同步办理,做到拟稿、审核、签发有据可查。
3.合法性审查意见应以有编号的文书正式反馈。
4.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因所涉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组织调研、论证或需请示上级的,经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同意后,及时告知提交单位,要求延长办理时限。
5.合法性审查事项办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市政府绩效考核重要日常考核依据。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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