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20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
小微企业(工业)助保金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庄政办发〔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
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金管理
实施意见
根据《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实施意见》,为促进庄河市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利用助保金为本区域内的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规范助保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相关定义
1.“小微企业助保金池”是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2.“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贷”贷款。
3.“风险补偿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对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二、助保金池的组建与管理
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为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与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大连建行)业务对接,在大连建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负责“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企业的推荐、认定等综合性服务。助保金按照“规定缴纳、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1.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为每年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
2.当企业贷款逾期1个月以上时,大连建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3.政府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在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以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名义在大连建行开设专户存放,对“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4.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大连建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池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该账户资金仅用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
5.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滋生利息每年结算,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安排划转为风险补偿金和补充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经费。
6.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大连建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大连建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
7.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大连建行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8.由于代偿等原因导致“助保贷”业务信贷余额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10倍时,应暂停办理新增“助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及时按照程序向助保金池内补充资金,以保证“助保贷”业务信贷余额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10倍。
三、助保金的退出机制
1.在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终止前,未经政府和大连建行同意,“助保贷”业务合作机制不能终止。
2.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当“助保贷”合作机制终止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缴纳的2%助保金退回,同时助保金池内资金由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扣除相关费用后上交市财政。
四、 监督管理
1.市财政局对助保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市政府及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征信黑名单。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庄河市支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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