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8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
小微企业(工业)“助保贷”风险补偿
实施意见的通知
庄政办发〔201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贷”风险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
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贷”
风险补偿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相关定义
1.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市政府对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以下简称大连建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2.“小微企业池”是由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工业小微企业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根据《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和“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市政府对大连建行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
2.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大连建行对接,开展“助保贷”工作业务合作。
3.市政府负责与大连建行签订合作协议。
4.政府补偿的范围限于大连建行向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5.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三、补偿程序
1.市政府对大连建行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合作期间补偿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大连建行在完成对贷款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大连建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
3.贷款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庄河市小微企业(工业)助保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金范围。
4.当贷款企业的贷款逾期一个月时,大连建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大连建行通知庄河市“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使用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大连建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当企业助保金补偿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大连建行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分担比例各为50%,并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偿。
5.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由市政府委托大连建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按50%比例补回政府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6.建立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向大连建行通报助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监督管理
1.市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专项担保资金使用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政府专项担保资金、大连建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分担比例。
2.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市政府和大连建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征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庄河市支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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