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7
庄政办发〔2014〕54号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
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庄河市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4〕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效益为立足点,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2.坚持标准,规范管理。遵循市场规律,紧密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3.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庄河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市交通局、市服务业局、市文广局(广电)、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庄河市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系电话:89829940),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须根据本方案要求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领导和指导全市“个转企”工作;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就有关重要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个转企”工作情况以及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专项督查。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的指示和决定,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个转企”工作;制定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总结推广经验成果;分析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联席会议决策提出建议;筹备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工作会议;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等工作;向成员单位通报“个转企”工作情况,协调处理各成员单位反馈的问题;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支持“个转企”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政策咨询、摸底调研和统计分析等工作,配合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为乡镇(街道)落实“个转企”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库等必要支持,对“个转企”企业发展经营提供服务帮助和政策扶持。
各乡镇(街道)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和具体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谋划推动“个转企”工作,及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和培育台账,根据工作进展和任务重点,科学施策,以行之有效的措施,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个转企”工作顺利推进。
五、主要对象
1.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的行业,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2.从事海洋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
3.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4.规模以上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5.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6.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六、政策扶持
(一)便捷准入服务
1.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应按照《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20号)办理。
2.名称登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行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合法使用证明予以登记。
5.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可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6.提供优质服务。工商登记机关要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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