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6
庄政办发〔2014〕37号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责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5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将民爆器材行业管理职责由市安监局划转到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
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职责划转相关工作。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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