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1
庄政办发〔2014〕23号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土地
监管共同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遏制
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管理意见
为严格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制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健全我市土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责任主体
1.市国土局作为土地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建设局(规划、城建)、市农发局、市林水局(林业、水务)、市城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做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行政负责人为辖区内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土地监管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建立涵盖村(社区)、屯的土地监管网络。各行政村(社区)要设立一名土地协管员,负责对本村(社区)的用地情况进行巡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国土资源所。
2.市国土局全面负责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和报告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3.市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市公安局负责群众举报的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和市国土局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的行为及时出警并依法查处。
5.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负责对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6.市规划建设局(城建)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对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7.市农发局负责对设施农业等涉农项目进行审核,对违法占用耕地的,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发放农业补贴资金。
8.市林水局(林业)负责对使用林地项目的前置审核,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市林水局(水务)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10.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监管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应建立土地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对于发现或接报查实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组织国土、规划、城建、城管、公安等相关负责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
(二)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要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协同配合,加强与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沟通,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1.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禁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及各村委会(居委会)是本辖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于违反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废除承包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国土部门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耕地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2.加大执行力度,推进耕地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国土部门在依法对耕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规范案件移送,严肃追究涉嫌犯罪耕地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国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耕地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或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案件线索,应及时立案、侦查。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土地监管 信息通报制度、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协调制度等,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土地监管行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责任追究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土地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严重、涉地信访纠纷突出等问题的,市政府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1.对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的,由市国土部门对其提出预警、市政府责令整改。
2.对辖区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5%的,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土部门不履行本部门职责,未落实土地监管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违法用地行为,未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无法制止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市政府、上级国土部门或告知相关部门的,由市政府追究其责任。国土部门执法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不履行土地监管共同责任,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由市政府负责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查处。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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