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庄政办发〔2014〕22号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95号),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大连市《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禁控烟活动的通知》(大爱卫发〔2014〕15号),现就做好我市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
公共场所禁控烟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和限制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遵循“限定场所、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原则,力争到2015年,全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并逐步实现全面禁烟。
二、公共场所禁控烟范围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2.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室、公共办公区域、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3.妇幼保健院(所)的室内外区域;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6.图书馆、影剧院、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7.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公共办公区域;
8.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9.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10.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11.电梯内及其等候区域;
1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13.餐饮场所的就餐大厅;
14.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15.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专门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16.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专门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17.客运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室内区域(专门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18.法律、法规规定需禁控烟的其他场所。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
三、职责分工
1.市爱卫会负责对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禁控烟工作,制定无烟单位标准,市爱卫办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禁烟行政执法职责。
2.市委宣传部负责禁控烟工作的社会宣传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禁控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的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因吸烟污染公共场所卫生的执法力度;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资料。
4.市教育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控烟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客运站、公交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码头客运站、客轮等本系统内单位的禁控烟工作。
6.市规划建设局(城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禁控烟工作。
7.市文广局(文体)负责文化、体育、网吧、娱乐场所的禁控烟工作。
8.市文广局(广电)负责禁控烟的媒体宣传工作。
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的禁控烟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禁控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责任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部门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奖惩措施。
2.结合本部门单位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的各类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5.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6.凡具有宣传能力和宣传工具的单位,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要积极开展禁控烟宣传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打造无烟工作环境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爱卫办主任为副组长,市爱卫办、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市文广局(文体、广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分管卫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庄河市禁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全市公共场所禁控烟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无烟单位和禁控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禁控烟组织机构,制定禁控烟管理制度,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禁控烟工作,强化禁控烟工作“从领导干部做起,从本机关做起”意识,倡导无烟的社会活动,全面打造无烟的工作环境。
(三)明确目标,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好本部门单位的申报无烟单位工作,市禁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份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各部门单位参评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省、大连市直属机构。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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