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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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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13〕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庄河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贯彻落实《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庄河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全面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实施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我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长效机制。

  市规划建设局(城建)负责做好源头控制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施工合同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劳动合同签订、用工备案、农民工投诉等事项,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核定拖欠工资的数额、涉及人数及用工主体,调查拖欠原因,对恶意欠薪企业进行处理。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法事项的监督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欠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并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以“讨薪”为名聚众实施非访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给予临时性救助。

  市卫生局负责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农民工欠薪上访的接待组织工作,建立上访讨薪实名制,完善欠薪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督促涉事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相关工作。

  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市法院负责建立维权绿色通道,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工商局负责用人单位经营资格的审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三、完善措施,长效监管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如该工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和备验手续。有拖欠行为记录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新建项目招投标。

  2.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主要包括:工期在一年以内,到位工程款少于工程合同价款50%的;工期超过一年,到位工程款少于工程合同价款30%的;未按时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以前有工程款欠款未结清的。

  3.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须经市规划建设局(城建)备案,建设单位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4.严禁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相违背的其他协议。发生合同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5.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拨付,对拒不执行的建设单位,在不予办理工程后续手续的同时,由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相关部门,对该建设单位新项目不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立项审批手续。

  6.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收回该工程项目土地开发使用权,对项目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7.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时,须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禁止无资质组织或个人非法承包工程和用工。用人单位将经营项目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对该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农民工,视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8.建筑业企业聘用农民工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身份核查登记,并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须明确被招用的劳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明示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9.工程项目开工时,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在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明示农民工维权电话,并按月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建筑业企业每月应向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以留存备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应实行月薪制,工程量超过一个月的,按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于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发放时须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应与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相符,不得以其他形式进行抵顶。

  10.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及时补发工资,对不能立即补发的,限期补发,对逾期仍未补发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根据近几年的工资支付情况,将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分包企业、假借讨薪以达到其他目的的人员、非法包工头和不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负责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或用工企业通报。

  11.对不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不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上报大连市建委,建议对该工程项目经理、建筑业企业分别在筑信网上记不良行为1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访事件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上报大连市建委,建议对该工程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件停止使用一年,建筑业企业停止招标活动一年;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访事件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扣该工程项目经理证书,降低建筑业企业资质,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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