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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经济区基本建设部分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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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政办发〔2013〕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我市鼓励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相关意见,结合三大经济区现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经济区基本建设部分收费通知如下:

  1.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集中供热企业的供热集资费、使用燃气企业的燃气费、有自来水管网企业的水增容费除外);免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价调基金和交易费;免收档案收费。

  2.减半征收外部防雷检测费、内部防雷检测费、引下线连接点检测费、技术评价费。

  3.征收人防结建费(厂房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价调基金和交易服务费。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先征收后按政策比例返还。

  其他工业区的工业企业涉及上述收费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园区工业企业涉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细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



附件:20191107155001488115330897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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