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庄河市采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8
庄政办发〔2013〕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减轻居民采暖费支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至2014年采暖期起,调整我市采暖费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标准调整范围
1.全市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2.企业军队转业干部。
3.部分企业离退休人员。本次调整涉及4,364人,包括一次性缴纳统筹外费用的破产、倒闭国有和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3,636人;未退休享受工伤津贴待遇人员18人;大连丝绸印染厂离退休人员710人。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采暖费补贴标准
自2013年至2014年采暖期起,我市的采暖费补贴标准,由500元/户?年,调整为800元/户?年。
三、采暖费补贴资金承担比例
1.市直机关人员和企业军转干部,增加的采暖费支出由市本级承担。
2.三大经济区和各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小学校)人员,增加的采暖费支出由各经济区、各乡镇(街道)自行承担。
3.乡镇(街道)中小学教师采暖费补贴资金,按以下比例承担:
沿海乡镇街道:城关街道、新华街道、兴达街道、昌盛街道、青堆镇、徐岭镇、吴炉镇、黑岛镇、鞍子山乡、栗子房镇、大郑镇、兰店乡、石城乡、王家镇,由市乡两级按7:3比例承担。
中北部乡镇:大营镇、塔岭镇、太平岭乡、蓉花山镇、桂云花乡、步云山乡、长岭镇、荷花山镇、城山镇、光明山镇、仙人洞镇,由市乡两级按8:2比例承担。
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增加的采暖费支出由市本级承担。
4.一次性缴纳统筹外费用的破产、倒闭国有和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未退休享受工伤津贴待遇人员增加的采暖费支出由市本级承担,大连丝绸印染厂离退休人员增加的采暖费支出由大连市承担。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市委各部委。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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