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4
庄政办发 [2013] 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庄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庄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庄河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5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庄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议决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及单位委员组成。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复议办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负责议决市政府受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终止结案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市政府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职能部门所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包括: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第五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交案情报告,并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复议办,由复议办做形式要件审核后报复议委员会议决。 案情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复议办应当在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召开前做好以下工作: 1.案件议决会议召开前7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委员的专业特长,提出拟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报请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条 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每次召开议决案件会议时,参会委员应为5—9人单数,其中市政府工作人员以外的委员须占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审议涉及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案件时,该部门的单位委员须参加会议。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可以议决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议决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字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单位委员对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有不同意见,认为有必要提请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的,由案件承办人起草相关文书,报送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定。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对意见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制发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四条 经复议委员会议决,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会务工作由复议办负责。参会人员应准时参会,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在会议前2日向复议办说明,复议办应及时调整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审议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省、大连市、庄河市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复议委员会委员采取聘用制,每届聘用期3年。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2.罚款超过5万元或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超过20万元的;
3.土地权属、海域使用权的确认及补偿、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行政复议申请人为50人以上,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5.具有涉外因素的;
6.复议办提请议决的其他案件。
2.受理时间、申请人请求及各方当事人主要观点;
3.调查所认定的事实;
4.处理建议及理由。
2.案件议决会议召开前3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并向参会的委员送交案件材料。
2.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对案件的焦点及法律问题的认定进行说明;
3.参会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向案卷承办人提问,由案件承办人进行说明;
4.参会委员集体审议;
5.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6.主持人宣布审议表决结果;
7.复议办形成案件审议笔录,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2.以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与审议案件无关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3.其他有碍复议案件审议的行为。
第十九条 复议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新闻单位,市委政法委,大连九成测绘企业集团,大连宇宙电子有限公司,庄河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市法律援助中心,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印发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