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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1

【字号: | |

庄政办发 [2013]  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庄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购范围

  我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采购项目标准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

  2.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具体包括: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不足1万元,但需批量购买且当年累计购入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

  三、采购具体要求

  1.对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形式进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部门集中采购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须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特点,对其集中采购的综合能力、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若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还须获得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3.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就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违者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各采购单位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庄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行。

  5.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在现有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在市级限额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庄政办发〔2011〕141号)同时废止。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市委各部门。
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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